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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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期货公司及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而根据协会于2014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和2019年发布的《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备案规则》),期货公司经向协会备案后即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配合落实《办法》最新修订,做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经会商,协会做出了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期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协会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五是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现就上述过渡期安排内容向各公司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文件形式为WORD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PDF版。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023年3月24日 
  
2023-03-2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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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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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
《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除投资经理岗位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其他岗位是否有必须的任职资格要求?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所需业务资格如下:   (一)期货公司以部门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人员需具备期货从业资格。   (二)期货公司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期货行业从业3年或在其他金融行业从业4年或在法律会计行业从业5年以上(含)、在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或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业务人员需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证券或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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