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范类

证券期货业移动应用软件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4-12-06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业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移动应用软件)备案管理,提高移动应用软件安全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移动应用软件是指由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发布,在移动终端上为用户提供证券期货查询、交易、业务办理等相关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执行文件、组件等。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118手机现场结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按机构类型分别负责组织所属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开展移动应用软件的备案工作,并制定备案工作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软件安全管理,对其安全和合规性负责,加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监管和自律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备案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的备案及报送系统向行业协会在线申请移动应用软件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信息; 

  (二)移动应用软件信息; 

  (三)移动应用软件安全内控管理制度; 

  (四)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五)移动应用软件安全证明材料; 

  (六)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移动应用软件发生新增或重大变更已经发布的,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在发布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报送; 

  移动应用软件发生一般变更已经发布的,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在发布后下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报送; 

  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行业协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或更改材料。 

  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询结果并更新备案信息。 

  第八条 移动应用软件备案后发生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移动应用软件名称、软件图标、主要功能、技术架构、应用权限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 可能对客户资金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 可能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可能对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移动应用软件备案后发生的除第八条所列情形外或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统称为一般变更。 

  第十条 行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复核,对其中材料齐备的备案,于接受之日起(需要补充备案材料的,自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备案材料或补充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协会应当告知补充或更改原因。 

  接受备案不代表行业协会对备案移动应用软件的合规、安全、应用等方面做出实质性保证和判断。 

  第十一条 移动应用软件名称或软件图标中应当包含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备案的移动应用软件,行业协会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移动应用软件名称、软件图标、机构名称、适用平台类型、是否获得安全认证等。 

  第十三条 对于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主动停止服务或撤销发布的移动应用软件,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当在服务停止或撤销发布实施前提交移动应用软件注销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并撤销其移动应用软件公示。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移动应用软件安全管理情况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 未按本指引要求办理备案的; 

  (二) 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 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业协会可移交证监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撤销其移动应用软件公示: 

  (一)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注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将移动应用软件备案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 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6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开展移动应用软件提供机构移动应用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89号、中期协字〔2020〕67号、中基协字〔2020〕8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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